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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别墅“越界”建院墙 依法拆除没商量

发布时间:2021-01-25 09:53

版次:A01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1月25日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近日,太仓市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审理后,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据介绍,2015年,原告冯某购买了位于太仓市城厢镇某小区内7号别墅,被告杨某是6号别墅业主。原告入住后发现6号别墅的院墙建造在其土地宗地图范围内。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诉至太仓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拆除建造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院墙,并返还土地。

       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果,遂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测绘评估,经过测绘确认:被告侵占原告空地面积14.08平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测绘成果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被告确有占用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的事实。被告无权占用原告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造成原告财产权利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法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杨某应拆除建造在原告冯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院墙,并返还侵占的空地14.08平方米。

       主审法官介绍,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本案涉案法律事实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该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