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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妄图“跳单”少交中介费 法官析法明理后支付

发布时间:2021-01-18 09:43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多数人在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过程中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居间服务,从而尽快达成交易,中介机构在居间完成后则会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然而,有些委托人在中介公司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后,却动起了“小心思”,绕开中介私下同对方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逃避支付中介费的目的。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 “跳单”案件。   

       王某日前委托某中介公司出租厂房,并签订了居间协议,中介费为一个月租金。王某在中介公司带客户看房后,取得了客户的联系方式,便私下同客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告知中介暂时不想出租厂房。之后,中介公司发现王某已将厂房出租给了之前看房的客户,索要中介费无果,便将王某起诉到了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析法明理后,王某最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法官说法:“跳单”也叫“跳中介”,指当事人在中介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信息或相应服务后,一方或双方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直接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而,只要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绕开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构成“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为避免“跳单”,应及时同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保留中介服务的相关证据,从而在发生“跳单”事件后可以及时维权。同时,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也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委托人则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共同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良性发展,切莫逆法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