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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逾期办证及时诉 超过时效难求偿

发布时间:2021-01-07 09:36

版次:A02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1月07日

       本报讯(通讯员 桂加庆)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为购房者按期办理房产证,若逾期办理房产证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类请求权适用法律中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这意味着购房者在知晓逾期办证事实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三年的将丧失胜诉的权利。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因诉讼时效已过,判决驳回了原告吕某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11日,吕某和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需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为吕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该开发商于2016年10月26日将商品房交付给了吕某,却在2017年5月9日才完成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吕某认为开发商未在交付房屋后90日内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因此于2020年9月9日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1.7万余元。

       法院经庭审后认为,吕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逾期办证的约定对吕某和开发商有约束力。现在被告开发商未在交房后90日内为吕某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违反了合同约定,违约事实真实存在。但吕某在2017年5月9日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此时理应知晓己方权利受到侵害,却于2020年9月9日才到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法院虽认定了违约事实,依然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