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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法院撤销合同难逃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18 09:42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他人,制造没有偿还能力的假象,这不仅使得债权人无法顺利行使债权,也破坏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无偿转让财产,那么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3月,甲因与乙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甲将乙诉至法院。2019年6月,太仓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借款20余万元及逾期利息。后乙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甲亦未提供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是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甲发现沙溪镇某处房屋原系乙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5月,乙与其妻子和丙签订赠与合同,将上述房屋赠与丙,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甲遂另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原系被告乙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离婚时未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可以推定双方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乙拖欠甲借款20余万元以及逾期利息,甲在2019年3月起诉之后,乙将自己的50%产权份额无偿赠与丙。法院判决生效后,乙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中,乙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乙的赠与行为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请求撤销乙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被执行人非法转移和隐匿财产、假租赁、假离婚、不正当关联交易、假诉讼、假仲裁等规避执行的新手段、新方法层出不穷,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诚信社会的构建造成一定的冲击。对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进行救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