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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借记卡被盗刷 银行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08 15:02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手机和借记卡明明都在自己身上,却陆续收到数条借记卡消费及取款记录的短信。眼见着存款流失却只能干着急,这不翼而飞的存款究竟由谁来买单?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记卡持有人起诉银行返还盗刷存款的案件。   

       2020年9月的一天凌晨,于某(化名)接连收到数条借记卡交易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钱款因POS机消费、自助取款、外币取款、查询手续费等在境外以及国内某地等划走。于某发现异常后,立即于次日早晨将尚未被划走的存款转至另一张银行卡上,并紧急挂失该卡。同时,为证实案发时该卡在太仓且在自己手中未遗失,第二天上午,于某前往借记卡开户行查询该卡账户余额并取现。与此同时,于某当天向警方报警陈述了盗刷情况。事故发生后,于某曾与银行协商盗刷款赔偿事宜但索赔无果。于是,于某将该银行诉至法院。庭审中,银行辩称该案涉及刑事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并且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可能系于某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露,故银行不承担责任或应当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银行之间形成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案涉借记卡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是相关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故刑事案件是否查清以及相应结果并不影响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结合于某提交的挂失记录、报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可认定案涉交易发生时于某持有的银行卡未在交易地,该交易系伪造银行卡交易行为,并非于某授权交易。银行作为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支持于某的返还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当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而银行未能识别出伪卡,其便违反了保障客户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