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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六旬老人违规载客 误工损失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05 15:07

□本报通讯员 胡雪怡

版次:A03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3月05日

        退休人员返工补贴家用并不少见,但遇到麻烦时,怎么计算误工损失也是个麻烦事。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案件,一位六旬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了纠纷。

        张老太平时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补贴家用。2020年4月5日上午,张老太接到顾客的电话让其去小区接送,但不巧的是她在接客路上与王某的小轿车相撞,受伤后被送进了医院。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王某负全责,张老太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共计13万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张老太已退休多年,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她以驾驶三轮车载客为业,而且张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收费标准、工作时间及工作收入情况均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因此不应该支持误工损失。张老太为了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属实,提供了支付宝、微信的转款记录、事发三轮车的照片、病休证明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转账记录中的小额汇款无法看出汇款的用途,证人庭审也仅声称看到过张老太载客,但是对其工作的具体收入情况并不知晓。张老太因为年龄过高,鉴定机构对其误工期限不予鉴定,病休单也无法证明其误工情况。更重要的是张老太的工作并不符合交通管理的相关规范,交警曾多次制止其驾驶三轮车载客。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太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法上牌无法投保,车辆安全性无法保障;张老太年岁已高,身体反应能力、遇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势必有所下降,驾驶危险程度势必增加;而且张老太从事的是有偿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工作,未经行政登记没有取得营运资格,其工作面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且驾驶频率和强度高于自用,无形中进一步提升了驾驶危险程度。因此不应鼓励或放任张老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结合张老太举证的情况,并不能证明其伤前工作收入情况,最终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但法院对其主张的其余损失一一核定后,支持其合理诉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张老太12.5万多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若确存在误工损失,可参考其伤前一年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及误工期限来主张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