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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开门杀”引发纠纷 下车者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1-02-26 14:57

本报讯(记者 肖朋) 

         目前,随意停车、随意上下车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有一种被称作“开门杀”的违法行为相当危险,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   

         树某(化名)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路段店铺门口处停车,在后排乘坐的区某(化名)打开左侧后车门准备下车,而就在其推开门的刹那,沿路由东往西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水某(化名),因避让不及与车门发生碰撞,致水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车辆也受损。水某即前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因受伤导致骨折,水某需手术,直至第二年7月治疗才终结。经交警部门认定,区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水某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水某以乘坐人区某一直未按应承担的责任向其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区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综合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车辆性质及庭审意见,法院确定由被告区某对原告水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