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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从支付软件借钱再转借给他人 这个坑不能踩

发布时间:2021-02-22 14:59

        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需要资金周转的情况,于是线上支付软件成了一部分人用来缓解资金压力、进行资金周转的工具。但是,通过支付软件借钱自用可以,再转借他人可是有法律风险的。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本金是原告从某支付软件里借出来再转借给被告的,故借款合同无效,支付软件所产生的利息也只能由原告自己承担。   

        原告赵某(化名)和被告吴某(化名)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吴某以自己母亲要做手术急需用钱为由,向赵某借钱以解燃眉之急。赵某念在大家同事一场不好推脱,但奈何手头一时没有那么多钱,又不想让家里人知道借钱的事,于是打起了某支付软件的主意。两人约定,赵某从某支付软件里把钱借出来,再转账给吴某。但吴某拿到钱后人就消失不见,无奈赵某只能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本案中,赵某的钱是从某支付软件里借出来再转借给吴某的,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套取金融机构转贷”,因此赵某使用该支付软件产生的利息只能由自己承担,无法要求吴某按正常的借款支付相应利息。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借钱给他人慎用线上支付软件,避免后续还款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