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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恋爱期间合伙投资 分手后索要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1-02-05 14:48

□本报通讯员 王佳良

版次:A08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2月05日
 
        处于热恋中的男女,一切好说,么么哒;处于分手后的男女,一切免谈,呵呵哒。在热恋期间,男方与女方共同经营装潢店并投资了数万元,两人分手后,男方想要要回投资款,却被女方拒绝,为此双方还发生了争吵并互扇耳光,最终还打起了官司。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孟某(男)与钱某(女),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钱某是案外人太仓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后经孟某的介绍,该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将公司的经营地址搬至孟某承租的门面。公司在搬迁后产生的首期房屋租金系由孟某支出,后因孟某在2018年5月15日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故公司租用门面所产生的后续房屋租金则由公司支付。

        孟某出狱后,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22日,两人因经济纠纷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并互打耳光,由派出所接警处理。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达成《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主要事实:孟某去年投资6万余元和前女友钱某共同经营装潢店,后其服刑回来发现前女友已和其分手,孟某要求钱某与其分红,双方今天约至某处的车内协商,后在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两人在协商过程中争吵并互打耳光,双方伤势无碍,均称无需去医院检查。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调解解决。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相关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孟某、钱某对此协议书内容均予以了签字确认。

        同日,钱某在派出所向孟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今欠孟某柒万玖仟元整,此欠款商量在2020年1月15日之前归还,如未能及时归还,走入司法程序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应利息全由本人承担”。后钱某迟迟未支付该笔欠款,孟某经多次讨要无果后,遂聘请律师,诉至法院,为此支付了律师费6000元。

        庭审中,被告钱某辩称:未收到过原告的投资款,且欠条也是被迫出具的。另,双方还陈述:该欠条所载金额是双方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初步结算出金额后,再经协商后得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派出所调解后达成《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被告钱某当场向原告孟某出具了案涉欠条。该欠条系钱某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合法有效,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律师费负担问题,欠条上既有明确约定,钱某亦应承担。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钱某支付原告孟某7.9万元以及律师费6000元。

        主审法官介绍说,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涉案欠条系双方经协商达成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且所载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钱某虽辩称欠条系迫于无奈才出具的,但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欠条时存在胁迫等事实,结合欠条出具的时间、地点,故难以采纳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关于原告孟某要求被告钱某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欠条对于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现因钱某未按约还款导致孟某采取诉讼途径主张债权,且孟某亦委托律师参与了本案诉讼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故钱某应当承担孟某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