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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路遇“开门杀” 侵权责任如何定

发布时间:2021-02-24 16:48

版次:B02来源:江苏经济报      2021年02月24日

         现在路面上飞驰的汽车越来越多,随意停车、随意上下车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中有一种俗称“开门杀”的违法行为相当危险,极易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18年5月15日,孟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太仓市某路段的药店门口处停车,在后排乘坐的李某打开左侧后车门准备下车,就在推开车门的刹那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周某因避让不及与车门发生碰撞,致周某倒地受伤,二车不同程度受到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乘客李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孟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前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因受伤导致骨折,周某需要手术,直至2019年7月27日治疗才终结。

         2020年7月23日,原告周某以驾驶员孟某与其纠纷已得到解决,但李某一直未按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综合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车辆性质及庭审意见,法院确定由被告李某对原告周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员孟某和乘坐人被告李某在开门下车时,均负有相应注意义务。作为司机孟某,有义务提醒乘坐人注意下车安全;作为后排乘坐人李某,应从右侧下车,注意后方情况,并慢开右侧门。现因李某不遵守交通法规、违规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且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以及乘客:“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下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王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