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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仍须共同清偿

发布时间:2021-02-25 14:58

        本报讯(记者 肖朋) 没有工作,婚后靠信用卡等方式周转生活费而欠下了债务,那么离婚时债务分担该如何认定?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边某(化名)与骊某(化名)婚后于次年生育子女,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而后,边某又诉至法院,要求骊某对其个人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边某提供了信用卡等的借贷及还款记录。其陈述,因被告骊某未支付生活费,其自身为照顾子女未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支出均通过上述形式获取,故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原告上述尚未归还的债务,包含其借贷的利息和本金,债务金额未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虽被告认为该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骊某应承担50%还款责任。   

        庭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边某所列债务,虽主张其中部分为被告个人债务,但原、被告婚姻存续多年,并育有子女,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原告所负债务金额并未明显超出家庭正常生活所需,故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其离婚时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责任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