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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口头委托“假律师” 缺乏证据自担责

发布时间:2021-02-02 14:46

□本报通讯员 王 伦

版次:A08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2月02日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古训,更是行事准则。接受他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宋某将自建小别墅工程发包给陈某施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产生矛盾。宋某打算拿起法律武器寻求救济,后经人介绍找到了顾某。顾某没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相关证件,但凭着自学的法律知识时常接受委托提供服务。两人很快就达成了口头协议,确定由顾某代宋某处理与陈某的建房施工质量争议事宜。经顾某介入沟通,宋某与陈某达成庭外和解,双方签订了《建房修复补偿调解协议》。陈某依该协议及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结欠的工程款项。

        宋某认为顾某在收取委托费用5000元后并未按照约定发起诉讼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而是诱导自己签订《建房修复补偿调解协议》进而蒙受损失达数万元。于是,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返还委托费用5000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顾某到庭后否认曾对外宣称自己是律师,双方达成委托协议后就多次找陈某沟通化解纠纷,最终为宋某争取到由陈某补偿2.5万元的和解方案,现已履行了委托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期间并不存在诱骗诱导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建房修复补偿调解协议》是被顾某“诱签”的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给宋某造成损失,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庭审意见判决顾某返还委托费用5000元,但对宋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注意比对甄别,选择一个专业的委托对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司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当事人选择专业法律人士代理协助。本案中,宋某虽然提出顾某在履行口头委托协议、与陈某沟通协调建房质量争议过程中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能完成证明责任,现有证据下我们无从查证其真实性,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给我们提了个醒,选择代理人时一定要注意比对甄别,同时注意保留好合作期间的必要证据,以免产生争议时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