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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加盟网红奶茶店 不经意涉嫌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1-02-02 14:53

        本报讯(记者 肖朋) 近年来,网红奶茶风靡大街小巷。近日,市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经营的奶茶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   

        原告系某图文商标的独占许可权利人,被告系一家奶茶店。经营过程中,被告在其奶茶店门头、店铺内的商品价目表及售卖的奶茶杯子等位置使用了原告标识。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限期拆除标识,被告未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了《品牌合作协议》,获得该公司授权使用案涉标识从事奶茶店经营,其并不知晓原告的商标情况,没有故意侵权,原告应向该品牌管理公司主张侵权责任,而不应向被告主张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产品包装等多个位置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二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相同,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举证的证据并未显示该品牌管理公司对原告标识享有商标权等权利,故即便其与他人签订《品牌合作协议》,仍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