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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日报】续租合同未签订 房东涨租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1-03-23 11:07

本报讯(记者 肖朋) 

        房租总是房东和租房者最关心的事儿,若双方在租房合同履行数年后,房东要求涨租,应当如何处理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某居民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相应房及土地出租给该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租期为3年。3年租期过后,该公司继续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该居民委员会未提出异议,双方也没有再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后该居民委员会拟依据新的指导价格标准提高租金,但该公司并不认可。据此,该居民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此前年度的租金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重新签订书面合同,而是继续沿用原合同约定保持租赁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下,双方当事人仅是对原有租赁合同期限延长,未变更租金标准,而租金标准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原告未能证明双方形成租金变化之合意,故法院驳回了原告某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提醒,租赁合同期满前后,出租人和承租人需及时沟通签订续租合同,双方对租金及其他事项要求变更的,须达成一致意见后书面明确,才能有效避免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