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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借记卡被盗刷,谁赔?

发布时间:2021-03-19 11:00

□本报通讯员 焦 婷 查倩倩

版次:A03来源:江苏法制报      2021年03月19日

        人在家中坐,钱从卡里溜。手机和借记卡明明都在自己身上,却陆续收到关于数条借记卡消费及取款记录的短信。眼见着存款流失却只能干着急,这不翼而飞的钱究竟该由谁来买单?近日,太仓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记卡持有人起诉银行返还被盗刷存款的案件。

        2020年9月1日晚上至2日凌晨,家住太仓市的张某接连收到数条借记卡交易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因POS机消费、外币取款、查询手续费等在境外以及武汉黄陂区等地被盗刷60多万元。张某发现异常后,于次日早晨将尚未被划走的存款转至另一张银行卡,并紧急挂失该银行卡。同时,为证实案发时该卡在太仓且在自己手中并未遗失,张某于9月2日上午在借记卡开户行查询该卡账户余额,并取现2400元。此外,张某于当天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报警,陈述了其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被盗刷事件发生后,张某曾与银行协商被盗刷款赔偿事宜,但索赔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遂将某银行诉至法院。庭审中,银行辩称该案涉及刑事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并且涉案借记卡被盗刷可能系张某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露,故银行不承担责任或应当减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银行之间形成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张某与银行之间系民事范畴内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与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涉借记卡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是相关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故刑事案件是否查清以及相应结果,并不影响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另外,虽然借记卡领用合约约定银行对于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该约定适用的前提为交易所使用的是真实的借记卡。结合张某提交的挂失记录、报警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认定案涉交易发生时,张某持有的银行卡未在交易地武汉市黄陂区、泰国普吉岛等地,该交易系伪造银行卡交易行为,并非张某授权交易。该银行是借记卡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故法院支持张某返还存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当借记卡发生伪卡交易,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其便违反了保障客户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