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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工厂搬迁降成本 虚开发票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1-04-08 16:19

版次:A08来源:江南时报      2021年04月08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近年来,税务、公安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严厉打击态势。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几起相关联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被告人吴某系被告单位苏州某线路板有限公司、广德某线路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设立在苏州的公司环评不达标而决定将公司搬迁至外地。公司搬迁过程中耗资巨大,部分供应商未提供发票。为降低企业运转成本,吴某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念头。

         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吴某在明知被告单位苏州某线路板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广德某线路板有限公司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采取支付开票费、资金回流的手段,通过中间人的介绍,接受上述几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1份,涉及税额合计人民币1668820.49元,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苏州某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单位广德某线路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对被告单位分别处于18万元和3万元罚金,对被告人吴某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因此从轻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勿存侥幸之心,钻税收的空子,触犯刑法后悔莫及。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