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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商家不知情售假 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4-14 16:21

版次:B02来源:江苏经济报      2021年04月14日

         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供货商处进到了假货,又出售给顾客的,是否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某日用品公司起诉超市售假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李某在家乡经营了一家小超市,本以为依靠小本经营能够安稳度日。但不久前,他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经营的超市因为销售假冒纸巾,被某知名日用品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李某称,超市销售的纸巾是到供货商处进的货,并且支付了合理的货款,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经过承办法官的法律释明,原、被告协商一致,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在国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要求下,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成为共识。但对于善意的售假贩假商家,虽然涉及侵犯商标权,但因其没有主观故意,可以通过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从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实际上,由于部分商家缺少法律意识,进货手续不完善或疏于保留进货单据,导致无法充分举证说明合法来源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少见。因此,法官提醒商家要完善进货手续,保留供货清单、进货合同、收据及发票等证据材料,才能够减少侵权赔偿的法律风险。 王翊颖 单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