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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邻居建房致自己房屋损坏 索赔几何?

发布时间:2021-06-22 15:51

□本报通讯员 刘敦根

版次:A08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1年06月22日

        生活中,居民老房翻新建造新房是常事,因邻居建房而造成自己房屋损坏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原告张某、王某、袁某诉被告张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2016年11月,被告张某申请对太仓市岳王西街村房屋进行翻建。2019年,被告张某建新房借三原告老房搭脚手架完成了翻建。被告张某翻建房屋后,原告反映其房屋出现裂缝、漏水等情况。后在太仓市沙溪镇某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三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修缮方案,但该方案约定不明,实施起来又起纠纷,终协商处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张某申请对涉案房屋损伤与相邻后建造房屋因果关系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某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6月18日,南京某鉴定有限公司根据涉案房屋与相邻后建造房屋的位置关系,及涉案房屋目前存在的裂缝等问题的特征、分布位置及倾斜问题等综合分析,就涉案房屋目前存在的裂缝、渗漏及倾斜问题与相邻张某后建造房屋因果关系分析出具如下鉴定意见:涉案房屋目前存在的墙体裂缝、墙体倾斜、预制板拼缝等问题与相邻后建造房屋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排除部分预制板拼缝问题与房屋材料温度、收缩变形、本身建造质量等自身原因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房屋渗漏、屋面瓦破损(缺失)、木椽子腐朽变形等问题主要系房屋材料温度、收缩变形、本身建造质量等自身原因所致,但不排除相邻后建造房屋对问题的发展存在不利的影响。南京某鉴定有限公司同时还作出了修复方案。被告张某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造价鉴定,太仓法院依法委托江苏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江苏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结论为涉案房屋的修复造价为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南京某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专业鉴定报告,综合考虑涉案房屋损坏情况及与被告建房之间关系,确定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70%的修复费用。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赔偿三原告房屋修复费用9万余元。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应当损害他人的相关民事权益,因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张某对自家进行翻建,将脚手架搭建在临近的原告房屋上,造成三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漏水、地基下陷等毁损情况,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量案涉房屋出现损坏,既有被告建房原因导致,也有房屋材料温度、收缩变形、本身建造质量等自身原因所致,确定由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承担三原告修复案涉房屋70%的后续修缮费用,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