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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自家管道未维修,能拒缴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1-06-23 15:52

版次:A03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1年06月23日

□本报通讯员 康咏凯

       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交纳物业费,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对其家里损坏的水管进行维修为由拒缴物业费,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系太仓某物业公司,被告周某系该小区业主,因周某多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庭审中,业主周某辩称其家里洗衣机排水管、卫生间水龙头等存在水流不畅等问题,多次要求物业公司维修,但物业公司未尽相应维修义务,故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查看,明确告知周某其所称管道系业主家中专有部分,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经法院释明,周某当即结清了拖欠的物业费。同时,在法院组织下,物业公司亦表示,本着互助互谅、服务业主的原则,愿意联系维修单位帮助周某处理其家中管道问题,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解释说,物业服务合同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类典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物业服务区域一般限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而对于业主室内专有部分,则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故业主以物业公司对其室内专有部分未尽相应维护义务为由拒缴物业费,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