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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审执合力了结六年官司

发布时间:2021-06-22 15:57

版次:A06来源:江苏法治报      2021年06月22日

        “我们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我们只能拿得出14万,希望申请人体谅我们的困难。”“只要再付我14万就行了,余款我自愿放弃,请太仓法院执行!”在一起借贷案件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别作出表示。在审判、执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一场因借贷引发的持续近六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某。因王某未按时归还借款,秦某于2014年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息,后王某与秦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王某归还秦某借款本息共计17万元。后王某因犯罪进了监狱。因债务发生于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某所借款项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秦某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对王某所借款项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秦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收入微薄,名下仅有一套四代人共同居住的房屋。考虑到李某家庭的特殊情况、且亦无法提供安置方案,秦某遂同意法院先终本结案。

        时间到了2020年,秦某申请恢复执行,表示愿意提供安置方案并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处置李某名下房产。依秦某申请,法院在李某房屋现场张贴了拍卖公告等材料。此时,王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李某名下房屋的拍卖并解除查封。原来李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太仓某房产归婚生子王某某单独所有”。

        执行法官依法将案件移送异议审查。审理法官经审查认为:位于太仓某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在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王某某并不是适格的异议主体,因此裁定驳回王某某相关异议请求。同时审理法官同执行法官一并向王某某进行释法,建议王某某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房产拍卖。最终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接触,由王某某代母亲李某支付案款14万元,余款申请人秦某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