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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业主起诉物业讨要知情权 不宜公开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1-12-28 09:49

版次:A06 作者:史福宜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本报讯(通讯员 史福宜)法律规定业主享有知情权,但许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知情权纠纷。
 
        原告韩某在太仓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入住后,韩某发现小区停车混乱,垃圾未能及时清扫,地下车库阴暗潮湿,遂对物业公司十分不满,认为该物业公司不作为,服务不到位。于是韩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收支明细。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将物业费的基本收支情况公布张贴在小区公告栏上,韩某可以查看,同时解释称物业公司也有难处,由于物业费用无法及时收取,导致亏损,故服务质量无法进一步提高。韩某对于这个说法并不接受,认为自己作为业主缴纳了物业费,自然对于物业费去向有知情权,双方协商无果,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具体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并查阅由物业公司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但业主行使知情权理应在正当合理范围内,并遵循效益原则,防止滥用权利。物业公司已将物业费的基本收支情况公布张贴,原告要求查阅具体明细及原始凭证,因该部分内容涉及物业公司经营信息及商业利益不宜向外界公布,且并不影响业主实际利益,故对于韩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