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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员工与主管争执推搡 公司辞退能否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2-08 14:25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版次:A08 作者:吴羽娴

        工作中一言不合而发生争执推搡,公司认定员工违反员工守则而作出辞退处理且未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原在被告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职期间,原告签收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承诺愿意完全遵守该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公司可予以立即解雇,并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21年1月17日,被告某公司的倒班主管王某前往原告张某所在目检台就物料质量事故进行调查,王某提出其发现张某目检的物料中有不良产品流入组装,要求原告说明,原告张某因此而与其产生争执推搡,王某被抓伤。当日,被告某公司将决定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的事由发函告知公司工会。次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万元、2020年年终奖金5000元。仲裁审理中,被告申请证人倒班主管王某及三名与原告同车间员工出庭作证。

        同年3月12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全部的仲裁请求均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其与王某发生争执系因王某对其进行辱骂,王某身上的抓伤并非其所伤,而仲裁时出庭的三名员工证人是王某老乡,证人证言不实。被告某公司则主张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提供了公司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修订,并以原告签收的方式向其进行了告知,故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被告送达原告的通知中载明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原告辱骂撕扯倒班主管,抓伤倒班主管。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上述违纪事实,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照片等,三名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且与监控视频和照片相互印证。综合分析被告举证及双方陈述事实,法院确认原告存在抓伤倒班主管王某左手手背的行为。关于解除程序,被告在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前将相关事宜告知了公司工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原告,解除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按经济补偿的标准双倍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