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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电瓶车起火烧毁周围车辆 车主买单

发布时间:2022-01-07 14:15

时间:2022年01月07日 版次:A08 作者:吴羽娴
        电瓶车起火一直是居民生活中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现在小区多要求电瓶车统一停放,一旦起火便会波及多车不同程度烧毁。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电瓶车起火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4月18日,太仓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城厢镇某居民住宅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火灾造成该车库墙面受到烟熏并造成45号充电桩周边4辆电瓶车被烧毁,过火面积约8个平方米。

        同年5月12日,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是45号充电桩西南侧业主刘某的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发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刘某就火灾损失赔偿68237元,刘某不同意,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刘某认为事发时电瓶车按小区规定停放且不在充电,因此是意外事故,并且刘某提出物业公司未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6日公布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轻便消防水龙头等消防设施,未落实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没能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导致了损失进一步扩大,物业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还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可以由被告恢复原状,但不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后物业公司人员及时报警并关闭电源,已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被告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扩大损失的情形。关于被告辩称,对原告的损失可以由被告恢复原状。原告对此不同意,要求被告按鉴定结论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因被告刘某侵权导致原告受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事故造成地下室墙面及线路、设施、设备等受损,由被告自行恢复原状并非最优方案,且有可能引发双方后续纠纷,原告选择要求被告据实赔偿损失具有合理性,故法院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对公估报告无异议,法院采纳公估意见,被告刘某应赔偿原告业主委员会因火灾造成的损失68237元。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因被告刘某所属的电瓶车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该居民住宅区地下车库墙面及财物受损,依据物权保护之相关规定,本案系被告所属物给小区业主共有财物造成损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