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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退货单上未签字,起诉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5-24 13:42

□本报通讯员 左传超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法治观念,提高证据意识。然而,在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往往忽视证据留痕,导致在发生纠纷时起诉无据,自吞苦果。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原告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2020年4月,太仓某纺织公司向卢某购买一批熔喷布,后因参数未达标要求退货,卢某向纺织公司提供了退货地址及联系人。纺织公司为图便利,网约了某货拉拉司机开车送货。谁知货拉拉司机称货已送达。卢某一直未退款,于是纺织公司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卢某返还货款8万元。

审理中,被告卢某辩称,并未收到原告纺织公司的退货,如果原告将货物退回就同意退款。原告纺织公司为证明已退货,申请货拉拉司机蔡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送货单。但是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并无签收人签字,且证人蔡某陈述因原告提供的联系人拒绝收货,故其联系原告后将货物卸载于原告指定的地址,不清楚收货人的身份;被告卢某当庭陈述其从未与证人蔡某联系过,也未安排人员接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纺织公司主张其已向被告卢某履行退货义务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纺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苏州中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对此案进一步解释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市场有风险,经营需谨慎,各类经济活动参与者在注重成本和效益的同时,应提高风险意识,注意证据留痕,避免出现起诉无据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