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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网约顺风车出事故 平台缘何免责

发布时间:2022-09-08 15:57

时间 :  2022年09月08日 版次:A08 作者:郭玉昆 陈莹

为节省远距离出行成本,许多人会选择网约顺风车,司机与乘客成本分摊的运营模式具有相当的便利性。但是如果搭乘的顺风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网约顺风车平台应否担责?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是某网约车平台登记注册的顺风车车主,并与平台运营者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订立了《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协议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发布及交互服务,如果由于车主原因造成行驶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0年6月27日,曾某与陈某通过该顺风车平台约定合乘。然而,行程中车辆前部与绿化树发生碰撞,致曾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对前方道路动态疏于观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后曾某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陈某、顺风车平台的运营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因本起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庭审中,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主张其仅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且在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为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在合乘过程中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并酿成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曾某因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网约顺风车以乘客与车主顺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特征,与网约车在对乘客与车主是否顺路的要求、是否由平台派单、车费计算方式、车费高低、平台收取费用比例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涉案网约顺风车合乘协议的订立主体是曾某与陈某,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接受曾某、陈某的共同委托,通过其运营的平台为双方订立、履行合乘合同提供网络居间服务,而非作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但平台对于顺风车业务仍应履行车主适格性与车辆适驾性审核、驾驶过程监管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系因车主陈某操作不当引发的单方交通事故,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尽到网络信息服务、顺风车驾驶者与车况监管等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曾某32万余元、驳回原告曾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网约车和顺风车都是互联网平台经济下催生出的新型出行方式,但顺风车不需要网约车的营运资质,其本质是以成本分摊而非额外营利为目的的共享经济。本案中,网约顺风车平台运营者已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担责。法官在此提醒网约车主,搭载乘客驾驶途中需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而网约车平台运营者也应当对车主及车辆资质、司机与乘客适配度等进行严格的审核,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