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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热水器未及时维修 租客触电房东“跑不了”

发布时间:2022-09-09 15:57

时间:2022年09月09日 版次:A08 作者:吴羽娴

租房安全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如果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租客和房东赔偿责任怎么担?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20年4月,张某与胡某签订租房合同,约定胡某名下太仓某处房产出租给张某使用,后该房屋由张某儿子和儿媳孙某入住。入住后,孙某发现房屋内热水器多次出现漏电现象,遂联系胡某要求维修,胡某进行检查后认为热水器无漏电问题,于是一直未予解决。为此,孙某及其家人洗澡只能先烧好水,拔掉插头后再洗澡。然而某日孙某在时间较晚且其较为困倦的情况下淋浴,不慎忘记拔掉插头即开始淋浴,引发了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医院,产生医疗费5万余元,胡某垫付1万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孙某要求被告胡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总计6万余元,被告胡某对该金额不予认可,其辩称经其使用测电笔和请电工来测量等方式后均未发现热水器漏电,且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虽未予维修解决但也提醒原告洗澡时应拔掉插头再进行洗澡,现原告明知热水器存在漏电的风险而在未断电的情况下洗澡,其自身过错明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未能提供其购置该热水器的发票、合格证等凭证,且无法明确陈述该热水器的购置点,在未能保证热水器的安全情况下即将该热水器交付原告孙某使用,且被告在原告多次告知热水器漏电并要求被告进行维修的情况下,被告仅进行了简单检查,并未解决热水器漏电问题,而案涉出租屋的卫生间面积狭小,放置着热水器和马桶,而插座均未给予防水保护,增加漏电风险。但在本起事故中,原告在明知热水器存在漏电风险时,未按常规做法断电后再行淋浴,故原告对其损失自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故法院在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对原告各项损失予以认定后,酌定本案被告对原告因热水器漏电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4万余元,因被告已垫付了1万元,故还应支付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