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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虚假宣传同行技术代差, 法院判定构成商业诋毁

发布时间:2022-09-14 15:58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版次:B04 作者:王晓、陈莹

商业诋毁以破坏商誉为特征,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商业诋毁行为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传播性,法院对其如何认定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商业诋毁纠纷。

2021年3月18日上午,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举办心脏康复中心建设交流会暨心脏康复整体方案招商会。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的股东,共同参与举办了此次会议。山东省某医院的医师孟某受上述两公司邀请参加此次会议,并结合PPT演示文稿作了题为《体外反搏技术发展现状及需求》的交流发言。2021年3月19日,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在“苏州某某医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图文消息,使用多张图片呈现会议实况。其中医师孟某交流发言的图片使用了正对大型电子屏幕拍摄的PPT页面,该页面内容为“增强型体外反搏技术发展”。

重庆某科技公司认为,孟某在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的授意下,擅自通过涉案PPT页面对重庆某科技公司与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旗下品牌的体外反搏产品作代际划分,通过虚假的比较性广告突出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旗下品牌产品,贬低重庆某科技公司旗下品牌产品,致使潜在客户形成重庆某科技公司产品技术落后于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技术的错误印象,属于商业诋毁行为。孟某受山东省某医院委派参会,应由该医院承担责任。于是,重庆某科技公司诉至太仓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山东省某医院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起诉后,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从微信公众号上删除了案涉图文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PPT页面呈现出以“保压期”区分的第一、二代产品与第三、四代产品之间明确具体的技术代差信息,其中将标有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旗下品牌标识的产品图片列为“有保压期”阶段,而我国目前注册登记的体外反搏装置产品中仅有重庆某科技公司旗下品牌产品的外观与“无保压期”的第二代产品对应图片一致。根据庭审双方确认的事实,在正负压和保压技术方面,原、被告公司旗下品牌产品并无实质差别,涉案PPT页面展示的技术代差并不存在。涉案PPT用于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共同组织的交流招商会上,两公司在审查PPT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及合理避让义务,后又在微信公众号上特意展示了涉案PPT页面,对于传播误导性的产品信息具有主观故意。涉案PPT页面内容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重庆某科技公司旗下品牌产品技术上落后于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产品的错误判断,对重庆某科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影响。山东省某医院本身并非体外反搏产品的市场经营者,不符合商业诋毁的主体条件,原告也未能证明医院具有与被告两公司贬低原告产品的共同故意。综合考虑侵害行为、影响范围、主观过错、受害主体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苏州某医疗器械公司、广州某医疗科技公司就其商业诋毁行为共同在相关媒体连续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原告重庆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技术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但互联网不是不正当竞争的“法外之地”,经营者在利用互联网宣传推广自身产品的同时,更要注意规范自身针对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的言行,共同维护良性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