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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培训机构网络分享电子文档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2-03 13:30

时间:2023年2月3日 作者:王翊颖 版次:D

为了减少成本,有些培训机构未经许可将教材的电子版传输给学员,或是直接向学员提供盗版的纸质图书,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某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系《经济法基础》图书的著作权人,某出版社经上述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了该图书,并获得了该图书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太仓某培训机构在举办“初级会计资格”培训班的过程中,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涵盖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于是该培训机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其培训班学员的电子邮箱发送了上述课程教材的电子版文档。原告某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认为该培训机构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培训机构辩称,《经济法基础》图书用于被告开设的“初级会计精讲班”面授教学,受训学员人数很少,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若培训机构向学员销售或发放盗版书籍的,均属于侵害发行权的行为;若是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学员发送书籍的电子版,则可能侵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经该案承办法官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解决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