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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信用租赁”没守诺 恶意违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3-02-03 13:29

时间:2023年2月3日 作者:王月、燕如菁 版次:D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支付宝、微信、京东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在向信用租赁领域进军。以某平台入驻的租机小程序为例,只要用户支付宝芝麻信用≥600或京东小白信用≥85分,即可享受免押金租赁服务,即所谓的“信用租赁”,在该租赁模式下,租机人虽只享有该租赁物的使用权,但可享受随时退租,或租满后买断、归还、续租等多种服务。然而服务多元化的同时相关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信用租赁”租金逾期后付全款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2月,原告某电脑店与被告赵某通过某租机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电脑总租金(签约价)为6042元,租赁服务期限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每月25日支付租金1007元,履约保证金202元。租赁期间,被告赵某未按时足额支付当期租金超过16日的,租赁产品由租转售,赵某同意无条件买断租赁产品(买断费用=签约价-已付租金)。被告赵某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买断费用视作逾期,应向原告某电脑店支付逾期滞纳金,逾期滞纳金直至实际清偿或履行之日止,逾期滞纳金=(签约价-已还租金)×1‰×逾期天数。协议签订当天,原告某电脑店将案涉电脑通过快递方式发送给被告赵某,物流状态也显示已签收,而被告赵某仅支付了2021年12月25日应支付租金1007元及履约保证金,之后的租金均未支付。审理过程中,原告某电脑店明确表示案涉电脑所有权已归被告赵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原告提供的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个人信息、商品信息、订单基础信息、租赁信息、订单物流信息、订单流程信息、物流截点信息、还租详情及电脑原始载体,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函电子稿及手机原始载体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认定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某电脑店买断款4833元(6042元-1007元-202元)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信用租赁是商家和用户之间互利共赢的模式,租机用户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逾期支付租金,符合协议约定“由租转售”情形的,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