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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借款“利滚利” 法律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3-04-28 10:06

时间:2023年4月28日 作者:胡兴瑞、王伦 版次:D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自愿将结算后的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一般应对双方的该意思表示予以确认。但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明确、具体,且有证据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太仓某装饰公司向上海某贸易公司采购门窗后未按约付款,后双方于2019年5月30日商定将欠付货款42万元转化为一年期借款,并由太仓某装饰工程公司出具《协议》明确:“对于延长支付时间,可以考虑增加利息5%来计算(即2.1万元),到期总支付44.1万元。”后朱某自上海某贸易公司处受让该债权并向太仓某装饰公司催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太仓某装饰公司按44.1万元清偿本金及以此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则认为该利息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前述《协议》仅载明借期内产生的利息为2.1万元,并未明确借款期限届满后可将该借期内利息2.1万元与前期本金42万元合并作为后期本金并以此再计算后期利息,依法判决太仓某装饰公司支付朱某借款本金42万元、借期内利息2.1万元,以及借款期间届满后按42万元本金计算的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