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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租客“跳单” 中介公司能否主张中介费

发布时间:2023-05-09 09:43

时间:2023年5月9日 作者:燕如菁 版次:D

如果中介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绕过中介人直接和房东签订合同,在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也未明确约定报酬的情况下,中介人能主张中介费吗?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租客“跳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肖某是太仓某房产中介公司经营者。2022年10月,被告杜某想要承租一家店面遂联系了肖某,因二人是朋友关系故未明确约定报酬金额。后肖某陆续花4天时间带杜某看了3家店面并敲定其中1家,杜某也支付了房东1000元定金并与其直接签订了租房合同,其间杜某向肖某支付了200元好处费。但肖某认为杜某曾向其承诺支付半个月租金1250元作为中介费,故诉至法院要求杜某支付剩余中介费。

法院审理过程中,杜某表示其确实是通过肖某提供的中介服务承租店面的,但并未答应支付肖某中介费,只是承诺给予好处费且未约定具体金额。就此,肖某也未能再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的1250元中介费的主张。基于此,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系朋友关系,肖某也确实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并结合本地中介行业工资标准等,向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律释明,杜某遂当庭又支付了肖某中介费600元,原告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