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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发挥余热”受伤 误工费照赔

发布时间:2023-05-19 09:42

时间:2023年5月19日 作者:陈源 版次:D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老人退休后仍愿意“发挥余热”从事各种工作,那这些老人如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伤而主张误工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2月24日,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因无法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诉至太仓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但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虽然刘某提供了微信交易记录、摊位租赁证明、卖菜记账本、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但鉴于刘某事发时已经7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对于刘某的误工费请求保险公司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作为收入来源,故刘某的误工费请求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