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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共享汽车撞了 租车平台赔了

发布时间:2023-06-02 14:17

时间:2023年6月2日 作者:吴羽娴、乐辉 版次:D

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为租车人带来了便捷的使用体验,但如果租车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时,租赁平台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呢?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蔡某在线向某科技公司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蔡某在驾驶共享汽车过程中与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袁某存在闯红灯行为,而蔡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因此蔡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袁某不负事故责任。后袁某就其所受损失,将蔡某、某科技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交强险内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逃逸毁灭证据的行为,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可以免责。事故责任认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作出,并不完全等同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上,仍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蔡某驾驶的车辆系某科技公司出租,签订租车协议前,蔡某的驾驶证已记满12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蔡某不得驾驶机动车,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协议时应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某科技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袁某由于闯红灯行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应由蔡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袁某自担15%的损失。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线上租车模式给租车人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使用体验,也给汽车租赁公司带来了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但共享汽车租赁平台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在享有经营收益的同时,亦负有相应注意义务。如因疏于审查将车辆出租给了不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的承租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共享汽车租赁平台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