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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借用个人账户发工资 不利后果自行担责

发布时间:2023-06-09 14:18

时间:2023年6月9日 作者:胡兴瑞、王伦 版次:D

对于公司等商事主体来说,应注意规范自身商业行为,如借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薪资等行为就存在较高风险,一旦产生法律纠纷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外人异议案件。

沈某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遂冻结了沈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以该账户系其借沈某名义开立、用来给公司员工发放薪资的专用账户为由,向太仓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权利外观上看,该账户在银行登记的客户名称为被执行人沈某,而并非公司,可将账户权利人界定为沈某;从实体层面来看,该账户内除与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相关资金往来以外,另有大量消费支出项,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及沈某均未就账户资金往来细节给出合理解释,无法得出该账户系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以沈某名义开立且为专款专用的观点。据此,法院驳回了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就银行存款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案涉银行账户的权利外观及法院进行的有限实质审查,均难以推导出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异议请求成立的结论。在此情形下,由太仓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符合法律规定与当事人预期。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公司应当注重培育严格的自我约束意识和敏锐的风险防控能力,以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自身的不规范商业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