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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中介不执行返佣金协议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6-02 14:18

时间:2023年6月2日 作者:燕如菁 版次:3

近些年,很多中介或售楼处的房产经纪人通过签订返佣协议,约定买房人与开发商达成交易后返佣金的方式吸引买房人购房,由于房屋交易手续办理周期长,买房人在完成交易后,房产经纪人往往以离职、拉黑或删除买房人等行为,逃避返佣承诺,损害买房人利益,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4月5日,原告王某(乙方)与被告熊某(甲方)签订《返佣协议书》,约定:王某将首付30%交付至开发商时,熊某在60个工作日内向王某返利8808元,若开发商在王某付齐首付30%后,6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熊某押金,则熊某在王某交付首付30%第67个工作日内自行垫付8808元给王某。甲方落款处有被告熊某的签字并注明了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同时提供了其个人身份证原件供原告拍照留存。原告王某购买相应房屋后,向被告熊某催要返佣款项,得知被告熊某已经离职,其同事李某同意接受相关返佣事宜,并在上述《返佣协议书》熊某落款处增加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因熊某离职,后续返佣事情,由李某对接”,同时提供了其个人身份证供原告王某拍照留存。后续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李某催要返佣款项8808元,李某表示等开发商给他们结佣打款后支付。此外,开发商已于2021年11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购房发票,原告王某于2021年11月18日就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王某购房返佣款880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熊某签订的《返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现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且被告熊某系以个人名义与原告签署该协议,故被告熊某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返佣款项8808元。后被告李某在该协议甲方落款处签字,亦可表示其同意加入该合同债务,履行甲方合同义务的意思,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880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返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系买房人和房产经纪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但考虑到房产经纪人的流动性及返佣条件成就的时长,买房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若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任何承诺,应当提高警惕,注意证据留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为良好的行业环境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