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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购房付款需谨慎 小心POS机支付陷阱

发布时间:2023-07-07 14:13

时间:2023年7月7日 作者:刘玉芳、奚天泽 版次:A08

许多人不知道的骗局!购房支付房款时需警惕POS机支付陷阱,不良销售利用POS机卷款失联,购房人如何维权?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太仓某楼盘的开发商,其委托某网络科技公司销售该楼盘。唐某被某网络科技公司派驻至该楼盘售楼处担任销售经理。某日,李某至售楼处预购买一处商铺,唐某接待了李某。后李某根据售楼处的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了押金2万元,通过唐某拿来的POS机刷卡支付了60万元。唐某向李某交付了有房地产公司盖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2年4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2022年5月1日李某仍未收到交房的通知,且无法联系到唐某,遂致电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人员告知李某并未查到李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信息,且唐某已失踪。李某遂至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原来唐某利用POS机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并让客户刷卡,从而收取客户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后唐某被判犯职务侵占罪。现李某以房地产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返还房款62万元。房地产公司辩称其与李某不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只收到2万元押金,并未收到60万元,没有返还60万元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唐某作为该楼盘销售人员,其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李某商谈商品房买卖事宜,并交付李某盖有房地产公司印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履行其工作任务的事宜,故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地产公司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约定,现房地产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李某交付涉案房屋,李某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应返还李某已支付的款项。虽该60万元购房款唐某未交付给房地产公司,但系唐某与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关系,与李某无关,故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应返还李某62万元。

法官提醒:购买房屋作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大额消费,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务必审慎核实交付方,即使是按照售楼处提供的POS机刷卡,也要注意POS机的用户是否为房屋出卖人,如果不是应立即联系出卖人或要求出卖人出具相应收据,以防钱房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