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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承租人经营殡葬焚化品 出租人毁约

发布时间:2023-06-20 14:09

时间:2023年6月20日 作者:燕如菁 版次:A08

承租人租厂房经营殡葬焚化品且已支付了定金,出租人毁约认为其未获取经营许可属于违法经营,需要支付违约金吗?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丈夫杨某共同经营某工艺品厂,经营范围包括殡仪用品销售。2021年,张某通过中介顾某结识陈某洽谈租房事宜,确认租赁厂房经营殡葬用纸棺材等焚化品,年租金为6.5万元。当日,陈某收取了张某的微信转账2万元,并向中介顾某支付了中介费2500元。

翌日,陈某向张某表示不同意租赁厂房,并返还张某2万元。张某认为陈某在其支付定金后,未按约履行合同,构成单方违约,应当支付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定金1.3万元。

审理中,陈某辩称就相关租赁事宜请示相关单位,了解到经营殡葬用纸棺材等焚化品需民政部门许可,不能违法经营,且已退还收取的2万元,故未能履约的责任在于原告未获取经营许可,其不存在过错,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法官向中介顾某调查得知,双方洽谈时,张某明确租房用于经营纸质棺材、殡葬用品,陈某也表示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张某经营殡葬焚化用品需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否则不能租赁经营,但该内容为行政管理范畴,不论是否需批准均不能构成其阻却违约责任的正当理由。故陈某收取张某定金后违反约定,拒绝出租构成违约。张某主张陈某支付违约金1.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