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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超车“隔空”酿事故 存在因果亦担责

发布时间:2023-08-18 10:10

时间:2023年8月18日 作者:汪丹、许琳格 版次:A08

交通事故中没有发生碰撞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吗?事实并非如此。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以“碰撞”为必要条件。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无接触式”交通事故中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王某驾驶三轮车在太仓市某路段非机动车道上(宽4米)行驶,超越同向前方李某驾驶的三轮车(搭载刘某)过程中,李某与刘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调查后表示因王某与李某对双方车辆是否发生碰撞各执一词,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不能排除两车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事发现场亦无其他第三方证据证实双方发生碰撞,无法查明该起交通事故的成因。另,李某为单眼失明状态,两车均为不能载人的机动车、均未经依法登记,两人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某因本次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并产生医药费等损失。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诉讼中刘某明确表示不主张向李某主张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明是否发生碰撞而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未对本次事故中各方责任予以划分;但并非意味着王某的超车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王某的超车行为发生在道路由宽变窄的过程中,且其自身车辆装载超出后兜栏板范围的杂物,贴近其他车辆行驶过程中,即使没有发生碰撞,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车辆的行驶,故王某的超车行为与李某、刘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无法排除李某单眼失明驾驶车辆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影响,故在酌定事故责任比例时一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衡量。同时,结合交警部门已经查实的案涉两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以及刘某乘坐不能够搭载乘客的机动车、乘坐时未采取合理方式保护自身安全等自身未尽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酌定王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因刘某放弃对李某的赔偿主张,故全部由刘某自负。最终,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合计7万余元,由王某负担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