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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高价二手车竟是事故车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3-11-23 15:08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作者:张伊扬、聂文琪 版次:A03

随着汽车的普及,不少人把目光投向了高性价比的二手车,由于二手车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常引发相关法律纠纷。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9月,高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2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高先生按照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安排支付了购车款项。然而2021年10月,高先生去汽修厂保养汽车时,汽修厂工作人员却告知他车辆有受损情况。高先生使用相关软件查询了案涉车辆的修理情况,检测报告显示该车竟存在事故检测39项、异常6项。高先生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以事故车冒充精品车出售,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对方起诉到太仓法院,要求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案涉车辆承载式车身在鉴定基准日前存在多处受损情况,且存在承载式车身损坏,属于一级损伤,故可以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与双方之间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不符。其次,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车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根据经办人的陈述可知,其作为经办人,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并未获取过被告告知的案涉车辆的车况信息,仅凭自身经验发现案涉车辆存在右边车门钣金维修的情况,并将该情况向原告披露,但原告不予认可,而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已履行告知义务。再次,被告作为二手车经销商,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案涉车辆是否进行过维修完全可以通过专业检测得出结论,其虽主张已通过保险事故查询、专业平台查询案涉车辆的车况,但并不能据此免除被告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并向买受人提供包括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及修理项目在内的相关真实信息的义务。综上,法院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已构成对高先生的欺诈。最终,判决被告退还高先生购车款20万元并赔偿高先生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60万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水平的提升,家庭自用汽车成了常见的生活消费品,而二手车市场也蓬勃发展。由于二手车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尤为明显,通常需要销售者披露更多专业且真实的信息,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法官在此提醒二手车商家需严格审查在售二手车车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