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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太仓法院:出借手机号给朋友 陷入违约还款风波

发布时间:2023-11-10 15:08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作者:燕如菁 版次:A04

现代社会,手机号码往往绑定着所有者的实名信息,若草率将号码出借给他人,被他人用于开展业务或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身将卷入无端纷争。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谢某在工作期间认识了工友龚某,出于朋友情谊等因素,谢某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出借给了龚某,龚某利用该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和支付宝,并以谢某的名义通过微信与苏州某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并如法炮制找到案外人徐某联系湖北某公司帮忙代开发票并收取货款。龚某收取货款后迟迟不发货,苏州某公司为追讨货款,遂将开票公司诉至湖北某法院,经法院判决认定谢某是合同相对方,而非开票公司。随后,苏州某公司将谢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其归还货款及利息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辩称其未参与案涉交易,系案外人龚某借用其名义与苏州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向苏州某公司披露过实际出卖人为案外人龚某的有关证据。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苏州某公司及案外人徐某均确认系与谢某发生案涉业务关系,并不知晓是否为龚某参与交易,故法院对谢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谢某为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其以个人名义与苏州某公司发生案涉交易。故法院判决谢某承担返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现在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商事活动的现象非常普遍,出于保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无法赋予买受人过重的查明真实出卖人的义务,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所以,手机号、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作为实名认证的通信和支付工具,若随意出借他人使用不当,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因维系人情或贪图小利出借手机号,避免陷入法律纠纷的漩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