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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丈夫借款资金周转 妻子有责共同还款?

发布时间:2024-01-09 13:41

时间:2024年1月9日 作者:张伊扬、聂文琪 版次:A08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债权人可以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吗?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胡某、夏某为夫妻,前两年,胡某称要开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向淤某借款13万元,并且告知该笔款项会在淤某买房时归还。之后,淤某买房需要款项,要求其归还13万元,但胡某一直未还。淤某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夏某夫妻共同偿还13万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淤某已对其与胡某之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胡某未对此提出抗辩,结合微信支付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认定胡某向淤某借款13万元的事实。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期限未作约定,淤某有权要求胡某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对淤某主张的要求胡某归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淤某主张的要求胡某配偶夏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胡某、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是以胡某个人的名义所借,且淤某自述并不认识夏某,鉴于淤某并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胡某、夏某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无法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淤某对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胡某归还淤某借款1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