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报道
首页>新闻中心>案件报道

老板少给薪水要早提出 不然法院也帮不了你

发布时间:2015-06-01 14:22

2012年初,小付入职太仓某皮革公司做操作工,多年来他一直觉得公司少算他加班费,但碍于情面,又怕公司对他有看法,就一直憋着。2014年初离职后,他觉得是时候问公司要回少拿的数万元加班费了。然而,近日法院的判决只让他拿回了1500元。

当年小付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工作5天。但小付表示,实际上公司要求每天晚上加班4小时,双休日加班8小时。他一开始想着能多赚点钱,倒也没有抱怨。然而,每月到手的钱一直让他觉得公司少给了加班费。但碍于情面,怕和公司闹僵,就一直没说。直至2014年离职后,他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于今年告到了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他2012年和2013年全年的加班工资差额共30000元。

公司承认确实有加班,并提供了20128月至2013年底的考勤记录。法院核算出小付应享有的加班费为21000元。而从小付的工资条上看,公司已经发放了加班工资19500元,还需补差1500元。但问题是:20121月到7月份有没有加班呢?小付虽然坚称进公司以来一直是这样的加班制度,但是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因此,这半年的加班工资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太仓法院法官王颖瑛提醒劳动者,对于收入有疑问的,要及时向公司人事或者财务部门反映,不要憋着,一旦时间太长,就可能给举证造成困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不少于两年的劳动考勤记录,但对两年之外的考勤记录不负有法定的保存义务。因此,对于两年前的加班情况,员工可自己保存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