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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开进河 是真的不小心还是有意为之?

发布时间:2019-03-06 15:34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因各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太仓工作的王某就在一次驾车外出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心爱的宝马车驶入河中,幸好身体无不碍,而车辆受损严重,在其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这是为什么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宝马车开进河导致车辆全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44万余元。
  2017年7月15日17时12分,王某驾驶一辆宝马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驶入河中,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了处置。2017年7月17日,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王某对此不服,遂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该宝马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从2016年7月16日零时起至2017年7月15日24时止,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恰好是保险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是故意将车开进河里,制造保险事故诈骗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落水是否存在故意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起落水事故系涉案车辆驾驶员非过失行为造成的”。因此,涉案车辆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损坏,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并且从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情况说明》来分析,并不能得出涉案车辆落水系故意的唯一结论,且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车辆损失、公估鉴定费、施救费的费用合计444156元。保险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事故系王某故意造成进而主张免除赔偿责任,能否成立?根据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系驾驶员操作不当驶入河中造成,并不存在故意的情形。保险公司以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主张案涉事故系王某故意造成,王某对此并不认可。而且,该鉴定意见书并未明确案涉事故系王某故意造成。其鉴定意见所陈述的“事故系涉案驾驶员非过失性行为造成”,并未排除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故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事故系王某故意造成,依据不足,对于其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保险公司需承担证明王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责任,若无法举证,则要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王某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已骗取保险金,因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