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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有劳动合同但未签名 主张两倍工资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3-12 11:14

      甲某于2016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风冷项目的工程师。入职当月,公司为甲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同年9月,公司为甲某进行了劳动合同备案,备案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之后,公司按每月100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2017年5月,公司与甲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次月,甲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90000元。因劳动仲裁未支持甲某要求两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甲某将公司起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时,公司明确表示在甲某入职当月就已经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某签订劳动合同,甲某也从人事处取走了公司已填好内容并已盖章的《劳动合同书》,但不知为何至今未将合同文本返还公司。甲某为了主张其工资标准为每月10000元,当庭提供了仅有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书》。该份《劳动合同书》载明了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并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其它必备条款。甲某解释,因为其对劳动合同中工资结构的拆分不认同,且公司承诺的住房公积金等也未体现在合同中,在此情况下其没有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此后也没有将合同文本返还公司。但是公司也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终止权”,企图逃避双倍工资责罚或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甲某入职当月就向其作出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已填好内容且盖具公章的合同文本交付给甲某,但因甲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致使双方最终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甲某对此辩称是因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一致,但其也未就此继续与公司进行磋商,反而自行留存合同文本直至作为证据提交。因此,双方未能最终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归责于公司,公司已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故法院驳回了甲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用人单位确实已经尽到签订劳动合同的诚信义务,则无需支付两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