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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丈夫借款 妻子需承担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9-03-13 13:47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借贷,导致女方在离婚后遭遇讨债的民事纠纷案件。

  施某与王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王某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6年4月离婚。王某的丈夫施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多次向本案中的原告蔡某借取款项,施某在归还蔡某部分利息后不知所踪。后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还本付息,并要求施某前妻王某一同对婚姻存续期内施某的债务负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与施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出借给施某37000元。施某依法应归还蔡某借款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0元,合计42000元。

  蔡某主张该债务是施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和利息。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将款项出借给施某前已知晓二人发生离婚诉讼的事实,并意识到施某并不会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非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举债。因此,对于蔡某提出的施某借款所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由施某归还蔡某42000元,同时驳回了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2018年1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