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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丈夫提离婚 法理情理皆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2019-03-14 16:04

      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这起案件中的妻子处于怀孕期间,丈夫在此期间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是相亲认识的,两人认识一年左右就结婚了。婚后,两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乙某已经很久没有见到丈夫甲某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再次见到丈夫竟然是在法院,原因是丈夫甲某要和她离婚。

  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乙某拿出一叠产检资料,其中含有医院的B超单,显示乙某已经怀孕6月有余。面对乙某拿出的证据材料,甲某的律师当庭表示,即使乙某拿出了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可能系乙某伪造。作为甲某的代理律师,他表示甲某坚决要离婚,且认为乙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在怀孕期间。甲某在一旁表示赞同,坚决不肯撤诉,一定要离婚。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乙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乙某处在怀孕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甲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依法驳回甲某的起诉。

  法官表示,本案中甲某明知乙某在怀孕期间,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在本案的证据交换过程中,证据充分显示乙某处于怀孕期间,甲某否认妻子怀孕的事实,坚持离婚,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夫妻双方能走在一起实属不易,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也应该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