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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被撞身亡 主人诉讼获赔

发布时间:2019-03-19 11:15

      爱犬被撞死,主人诉讼索赔,如何证明自己就是狗主人?宠物狗值多少钱,又该如何界定?

  原告小霍因热爱养狗在网上认识了志趣相投的一位朋友——案外人小陈,于是小霍在2017 年10月向其购买了一只太仓猎犬,价格为6000元。但苏州市犬(猫) 防疫证书上登记的主人还是小陈,犬名为猎奇。

  2018年某日,小霍和往常一样牵着自己的“猎奇”遛马路。正巧这天,被告小丁开着被告某公司(车主)的货车出门办事,当车辆行驶至沙溪某处路段时,车子不小心与小霍所牵的爱犬发生碰撞,造成爱犬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丁并未停车处理事故,而是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调查认定,小丁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小霍在与对方协商无果后,无奈诉至太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均认为:小霍不能证明自己就是狗的主人,也无法确定该狗的实际价值,但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小丁在事故发生后有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商业险是免赔的。而小丁也始终未出庭应诉答辩。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最终确定该狗的价值为2000元,并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在本起事故中,原告小霍遭受了财产损失,其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在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各方当庭陈述等证据,结合涉案狗的品种、年龄及证人证言等, 法院最终确定小霍的财产损失为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款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