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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断分房案 法理情理两相融

发布时间:2019-04-02 13:15

      王萍(化名)和张刚(化名)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张,然而伴随小张长大的不是母亲的关切和父亲的叮咛,而是父母两人永不停息的争吵和互不关心的冷漠,在小张8岁那年这个家庭终于走向瓦解。父母离婚时约定,小张随父亲一同生活在他们居住了8年多的房屋中,待小张成年后将该房屋过户至小张名下。一晃10多年过去了,一家三口重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但此时父亲的心意改变了,他不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小张,小张担心看到父母再次发生口角,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了房屋所有权,最终该房屋还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各占一半份额。

  前不久,王萍来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希望法院可以分割这套房屋。她声称儿子自幼身体不好,前几年又患上了心脏病,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治病的钱大多来源于王萍和张刚,现在两人的经济状况都不充裕,因此希望将房屋折价分割,用于小张看病治疗,但居住在该房屋中的张刚一直不同意。 

  庭审中张刚说明了自己的苦楚,原来小张在父母离婚后一度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张刚担心小张缺乏自控能力,因此当年没有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小张名下。小张没有好好抚养他自己的未成年女儿,孙女一直随爷爷张刚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由张刚抚养长大。现在张刚没有经济能力将房屋的折价款支付给王萍,家中除了乡下的一处老危房也没有其他房产可供他和孙女居住,为了让孙女有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张刚不愿将现在居住的房屋变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萍作为房屋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一半份额,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分割上的特殊约定,因此王萍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主张并无不当;本案中,王萍更多着眼于儿子小张的疾病治疗,张刚则更多着眼于孙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到未成年孙女由张刚抚养,无力一次性支付折价款的实际情况,法院在兼顾各方利益以及在考虑利息差的基础上判决张刚分期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官提示: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物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而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王萍对按份共有房屋进行折价分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法理和情理不应是对立的,王萍分割房屋,希望给儿子提供充足的治疗资金;张刚不愿搬家,渴望给孙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原、被告均系为亲缘关系下的弱势群体争求利益。分期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判决结果,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鲜明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让“冰冷”的法律也能拥有温暖人心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