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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的欠款过了“诉讼时效” 是否还能讨回?

发布时间:2019-04-02 13:13

      十年前的欠款,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近期,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帮原告要回了十年前的欠款。

  太仓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关于原告太仓市某镇家禽代销部诉被告俞某民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主要经营家禽饲料、兽药等产品,被告系家禽养殖个体户,双方之间素有业务往来。截止到2006年1月8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借款及货款共计人民币28500元整,被告俞某民辩称已于10年前将本案诉争款项全部给付原告,现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本案欠款发生在2006年,原告10余年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已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俞某民辩称已将结欠原告的28500元给付原告,但被告俞某民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太仓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俞某民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太仓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俞某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市某镇家禽代销部欠款28500元。

  法官说法:关于被告俞某民主张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被告俞某民陈述原告也未向其催要过上述款项。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俞某民结欠原告太仓市某镇家禽代销部欠款28500元,有被告俞某民出具的欠条佐证,太仓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故太仓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8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