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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户籍太仓 案件何以被移送?

发布时间:2019-04-16 16:14

      “对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按理没什么问题呀”!原告丁某(江苏南通人)得知法院裁定结果后蒙了,待看完裁定书内容后才恍然大悟。这是咋回事?

  2016年12月,被告施某与原告丁某合作经营洗油项目。2016年12月13日,施某让丁某先支付镇江某公司场地押金10万元,故丁某将10万元支付到了镇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银行账户内。原、被告名为合伙,但合伙事务均由施某掌控。2017年9月,施某结账之后向丁某陈述亏损约30万元时,丁某即离开了合伙。因为这10万元的问题迟迟未解决,又因为施某户籍地太仓市,是太仓本地人,于是丁某在2018年10月12日向太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某返还该笔钱。

  被告施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A市人民法院审理。因为自己连续多年在A市工作、生活,经常居住地是A市,不在太仓。因此,本案应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施某在2009年12月29日就已江苏省A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并从2008年4月份起在A市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是A市某材料公司、A市某器械公司。因此,可以认定施某的经常居住地是A市。据此,法院决定应裁定移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丁某与被告施某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可以向施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又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施某的经常居住地在A市,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A市人民法院管辖。